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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育儿假咨询 投诉单号 30231116143339987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1-16 14:33:39.0 答复时间 2023-11-24 16:30:3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育儿假咨询 诉求内容:关于育儿假在企业的落地执行,希望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如果员工在入职前,小孩已经出生且未满三周岁的,该员工是入职即可享受育儿假,还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可享受育儿假? 2.如果员工小孩出生日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1日入职公司。鉴于育儿假的请休按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即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父母可各休10天育儿假),那么是否该员工12月1日入职公司时,就可申请休10天育儿假(假设员工承诺此前未休过育儿假)? 3.广东省内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除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供参考?
2023-11-16 14:33:3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育儿假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该规定未限制职工入职时限,如其条件符合,应安排休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第三条: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因此,只要职工在其子女一个周岁的周期内未休完育儿假,应安排休假;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第十条: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用办公电话(0752-6627738)致电告知您上述处理情况。 惠州市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24 16:30:3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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