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3023120516180072301工单补充 | 投诉单号 | 30231205164347050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2-05 16:43:47.0 | 答复时间 | 2023-12-14 15:47:0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302312051**********工单补充
诉求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第八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依据第81条的三项条款,吾悦广场违反了其中的二条,应当有什么样的执法措施?大亚湾城建局和大亚湾环保局14点接到投诉,噪音一直持续到晚上22点,依据第85条,属于玩忽职守还是执法人员去到现场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故意视而不见故意放水,是不是徇私舞弊呢?在噪音嘈杂的环境中一天时间,本人要求民事赔偿,依据第86条,应当是哪个部门主持调解。
2023-12-05 16:4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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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大亚湾区西区街道惠州吾悦广场经营噪音的问题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2月2日下午4:3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智慧城管派单反映吾悦广场美食节噪音问题,下午4:45分到达现场,责令负责人关闭音响,负责人现场关闭音响后执法人员方离开。 12月3日下午2:07分总值班室联系执法人员,2:15分智慧城管派单称市民再次反映吾悦广场美食节噪音问题,因当时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故3:30分左右到达现场责令负责人拆除音响,负责人反映大型音响需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拆除,承诺3日晚将音响拆除。音响3日晚已拆除完毕。 该美食节现已结束。关于赔偿问题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2023年12月13日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您处理结果。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14 15:4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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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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