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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三次投诉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府不作为 投诉单号 30231206200257579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06 20:02:58.0 答复时间 2023-12-27 10:46:47.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第三次投诉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府不作为 诉求内容:第一次网络问政投诉编号为3023102604362499301未依法办结,三栋镇府仅仅确认成员资格,但是却不责令子溪经济合作社改正,因此第二次投诉编号30231116**********1,三栋镇府还是回避没有责令子溪合作社改正这个事实,只能第三次投诉,法律非常明确,事实也非常清楚,镇府推诿扯皮不作为很严重,导致子溪经济合作社的违法章程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了政府有责任对子溪经济合作社的违法章程有纠正的责任,但是政府就是屡次不作为,令百姓心寒愤怒。我们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不意味镇政府可以推卸自己的法定责任,恳请惠城区政府介入纠正镇府的错误行为,督促三栋镇府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2023-12-06 20:02:5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第三次投诉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府不作为】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申请人父亲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镇提出申请,经调查处理,我镇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做出惠城三府行处字〔2023〕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市民妻子已于2023年11月16日领取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我镇已要求官桥村子溪小组召开会议,官桥村子溪小组反馈将于近期召开会议。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2023-12-27 10:46:47.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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