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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从事环保业务的有关“环保资质”情况的咨询 投诉单号 30231210095412088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2-10 09:54:12.0 答复时间 2023-12-26 11:31:4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对从事环保业务的有关“环保资质”情况的咨询 诉求内容:请问,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当前,除了对编制环评对编制人员、固废业务、环境检测以及一些环保手续(如应急预案)需要专家评审等环保工作对市场主体(公司)和个人有资质要求外。 1、市场主体(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如想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环保咨询服务等环保业务,有无其他资质要求?是否只要有对应营业执照并合规经营,就可以开展环保业务的经营活动? 2、如果某些部门或管理者设置“环保资质”专栏囊括部分环保公司,并向其服务管理对象推荐,是否适当、是否有干扰市场公平营商环境之嫌?(环评、环境检测、危废等相关业务除外) 3、从政府行政和环保部门监管角度,市场主体(公司)是否拥有住建部门的“环保工程专业等级”、环保产业协会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ISO系列认证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有关环保的认证等是其准入从事环保业务的硬性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能以是否拥有上述资质来评判某项其承接的环保工作是否合规、合格?市场选择除外。
2023-12-10 09:54:1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对从事环保业务的有关“环保资质”情况的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所咨询的3个问题,主题均为“环保资质”,涉及到法律法规、部门职责、行业监管及营商环境方面,分别回应如下: 1、市场主体(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如想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环保咨询服务等环保业务,有无其他资质要求?是否只要有对应营业执照并合规经营,就可以开展环保业务的经营活动?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并发布了《关于废止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和《关于废止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 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32号)。至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工作已完全废止和取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中,除此之外,对从事环保咨询服务业务无相关资质要求。 2、如果某些部门或管理者设置“环保资质”专栏囊括部分环保公司,并向其服务管理对象推荐,是否适当、是否有干扰市场公平营商环境之嫌?(环评、环境检测、危废等相关业务除外)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政务信息“五公开”的要求,在公众网专栏中依法公开必要的业务信息,不存在设置“环保资质”专栏囊括部分环保公司并向其服务管理对象推荐的情况。 3、从政府行政和环保部门监管角度,市场主体(公司)是否拥有住建部门的“环保工程专业等级”、环保产业协会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ISO系列认证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有关环保的认证等是其准入从事环保业务的硬性条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能以是否拥有上述资质来评判某项其承接的环保工作是否合规、合格?市场选择除外。 惠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和营商环境的要素保障单位,一直以来依法行政,完善政策、简化手续、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在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中没有设置生态环境准入从事环保业务的硬性条件。 12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反馈相关情况,您表示知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6 11:31:4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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