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31213202832618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2-13 20:28:33.0 | 答复时间 | 2023-12-20 10:36:0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问题
诉求内容:夫妻离婚后房产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归一方所有,并且强调房子的剩余贷款也由房产归属方一人负责,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允许房产过户给一方,如担心房屋所有人的偿还能力,可以配合提供资料。
公积金中心:当前是完全不作为的一刀切政策,强调合同明确要还清贷款才能过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利益,第一、无法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侵犯了正常缴纳公积金的使用权。第二、如离婚后再想购买个人住房,只能按二套利率进行。
同时离婚协议也同样有法律效应,明确了房产及贷款由所有者一人承担,房产已与另外一方无任何关系。
2023-12-13 20:2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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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王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离异后公积金还贷的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和建议。已回电来信人。
来信人于2018年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来信人为主借款人、配偶为共同借款人。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且房屋产权人为来信人夫妻二人,目前该贷款尚未结清。现来信人想将该抵押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配偶一人。
一、来信人所涉住房公积金贷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依法依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双方在所涉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离婚,依法依约也不能以此为由影响或擅自变更双方共同清偿该贷款的责任。
二、来信人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欲将贷款抵押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变更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有关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等约定。为此,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之前,已为贷款设定抵押的房屋产权不得变更。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三、根据《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职工家庭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已结清且在惠州市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的相关规定,如您离婚后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并满足不再是该房屋产权人即“在惠州市无房产”的条件下,在我市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四、关于您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欲将贷款抵押房屋的产权人进行变更的诉求,我部门已经多次致电解答,如仍有疑义,建议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仲恺管理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面对面的解答。
咨询热线:0752-12329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2-20 10:3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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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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