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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期 投诉单号 30240301163039830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3-01 16:30:39.0 答复时间 2024-03-08 09:06:0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医疗期 诉求内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他的工作年限只有3年,是要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吗?
2024-03-01 16:30:39.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医疗期】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点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有疑问请致电惠阳区人社局政策法规与劳动关系股电话:0752-3398374。 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08 09:06:0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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