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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商不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且不让业主收房 投诉单号 30240430164726908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4-30 16:47:26.0 答复时间 2024-05-23 15:41:0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开发商不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且不让业主收房 诉求内容:住建局的同志,你们好,本人是珠江四季悦城东岸花园1栋1单元****的业主,因开发商不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两次在局长信箱投诉(30231010153****3301、3023**********06501),均未得到开发商的重视,房屋依然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修复。并且前去收房时,强制要求业主补缴物业费(从开发商首次交房时开始算),告知业主不接受物业费补缴不予收房。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且在售楼中心与开发商工作人员交涉时态度敷衍,告诉业主有问题去走起诉。经过懂法律的朋友了解,房产纠纷类官司律师费昂贵且很难胜诉,所以只能求助住建局同志协调。请求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开发商整改房屋质量问题且整改完毕能顺利收房,不违法收取物业费,同时所在楼盘应于2023年4月交房,现已延期,是否可以追究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期待住建局同志的帮助,谢谢。
2024-04-30 16:47:26.0
诉求附件 墙角碎石掉落1.jpg 墙面脱落.jpg 墙面脱落1.jpg 墙角鼓包.jpg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开发商不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且不让业主收房问题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我局已督促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加强与您的沟通协调。开发商已约您到场查验,对您到场提出的问题将组织人员进场维修,您可对维修效果进行查验。经我局向开发企业了解,开发企业表示已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交付,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建议您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与开发企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延期收房产生的物业费问题,我局建议您可根据协议约定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4-05-23 15:41:01.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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