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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石湾镇江湾风景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投诉单号 30240515185617478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5-15 18:56:17.0 答复时间 2024-05-28 18:08:1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石湾镇江湾风景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诉求内容: 1.物业管理费2.8元一方,还要收公摊费用,且高得离谱(还没有入住一样要缴公摊费用) 2.高价物业费后,还要另付公摊电费,入住户数不多,一个月比一个贵,物业无任何明细公示。 3.物业和开发商在赠送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明确不能赠送和购买。 4.使用人防车位每月需缴纳80元管理费,(购买时没有说要另个缴车位管理费),很多业主反应车库一直有螺丝等金属异物导致业主车爆胎多次,多次!一直没有处理,管家只会说上报领导,一直都没有可以担责人的人来处理。事件持续发生。 5.醉酒汉翻越小区栏杆,监控室毫不知情!(安全意识不够强) 6.小区3个门,两个门不设置保安亭! 7.频繁换物业经理,第一任经理收取装修室内‘拆墙费’,拆了多少墙就要交多少钱! 8.装修垃圾运输费突然翻倍,无任何理由。从普通装修垃圾12元一平方,单方面直接调整为24元一平方,拆墙垃圾由25元一平方,单方面升直50元一平方(明抢钱). 9.为不让业主把电动车停进小区,物业随意在小门添加门槛条,不顾老人小孩业主安全!(要求电动车停小区里要交停车费,但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10.物业在你购房后随意增加各种条约和款项,没有与业主沟通私下决定。
2024-05-15 18:56:17.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石湾镇江湾风景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2、《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企业表示公摊费用有定期在公示栏公示;3、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中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4、关于螺丝扎胎问题,前期由于装修户数也较多,特别是家私、橱柜类安装户数也较多,企业已对装修公司加以提醒监督,保洁人员也加强巡回清扫检查频率;5、关于醉汉翻墙的,目前企业没有接到这一方面的信息;6、小区停车场均设立专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精准计时、自动计费、在线收费。自动区分外来车辆和月租车辆。外来车辆扫码支付进出场。系统实现无人停车场管理,不仅靠谱,还会避免一些人工管理私自放行、私自收费等行为。24小时处于监控中,目前的出入都很方便,也非常的安全,这个跟加设保安亭无关;7、关于所谓“拆墙费”的问题,该“拆墙费”实为“拆墙垃圾清运费”,是清运业主于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费用;8、关于垃圾清运费上涨问题,居民小区的普通装修垃圾及建筑垃圾必须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清运企业清运到指定地点,这一要求导致清运成本大幅度增加;9、为了维护江湾峰景花园充电车棚的正常充电秩序且更好的进行管理,江湾峰景花园物业开通了北面消防通道门(只限业主人行通过,禁止非机动车通过的相关提示)的进出权限;10、关于物业随意增加条约和款项的问题,迄今为止签订的如:《临时管理规约》,《前期服务协议》等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自愿为原则签订的。 承办单位: 惠州市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28 18:08:1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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