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惠阳淡水华夏印象影城投诉 | 投诉单号 | 30240521175526490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5-21 17:55:27.0 | 答复时间 | 2024-05-25 09:28:5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阳淡水华夏印象影城投诉
诉求内容:1、本人与2024年5月18日,与家人三人一行,先来到惠阳淡水万科楼盘了解相关情况后,下午,在美团平台购买电影票3张,订单号:25167107579;
2、在当晚8点55分左右,进入惠阳区淡水南门中路47号惠阳印象汇商场第2层 ,准备观影,但被告知不能携带自带食物。
3、我们购买的是卤鸭脖和3杯饮料。在与影院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咨询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禁止消费者不能自带食物时,工作人员无法告知,并且问及为何影院自身生产的爆米花,饮料等相关食物可以带入,工作人员也无法回复。且没有任何事先声明。
4、事后,当晚投诉至12315热线。在2024年5月21日,收到回复短信,被告知该影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5、再次咨询惠阳市场监管局淡水瓦窑岗监管所,接线工作人员回复,影院禁止自带食物这种行为是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当问及为何影院自己的食物可以进入时,是否存在异物等相关情况,也无法具体说明。
6、我是一位长期生活在深圳市龙岗区的居民,在深圳市,或者惠州大亚湾等地区的影院,均有相关消费,但从未遇到过此类事情,在同一个中国市场环境下,淡水华夏影城有着不一样的法律法规。让我很费解和震惊,以及不公平。
7、经过查阅或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该影院的这种行为,以及涉及到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虽然最终影院给与退票,但是这个事情,对于想来惠州发展,安居乐业的老百姓来说,确实造成很负能量的影响。
9、想恳请,惠州市市级市场监管局回复: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024-05-21 17:5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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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惠阳淡水华夏印象影城投诉的投诉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查,该影院的经营场所内贴有“谢绝外带异味食品入内观影”字样的提示,以免影响他人。商家认为您携带的卤鸭脖存在异味可能影响他人,建议您吃完再观影或者暂时寄存储物柜中待观影完毕再食用,执法人员不认定商家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另查,该影院提供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含“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等,商家现场制售爆米花及饮品符合许可经营范围。如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5月24日短信告知您相关情况。如有疑问请致电0752-3357628咨询。承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5 09:2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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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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