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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办学校合同制教师是否享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育儿假? 投诉单号 30240612124558419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6-12 12:45:59.0 答复时间 2024-06-14 09:43:0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公办学校合同制教师是否享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育儿假? 诉求内容:您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 (一)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第三十六条中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lt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gt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082492.html 请问公办学校合同制教师是否享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育儿假?
2024-06-12 12:45:59.0
诉求附件 2.png 1.pn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612124558419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0752-2630269。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4-06-14 09:43:0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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