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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件条款解释 投诉单号 30240622154210013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6-22 15:42:10.0 答复时间 2024-06-25 18:11:4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文件条款解释 诉求内容:“惠府办[2023]12号”通知文件中的“三、责任分工的第27条细化住宅区噪声源管控。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这句条文中的“商铺”应当怎么理解?仅仅指的是住宅小区楼下的这种商铺还是各类商铺的统称。“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中的“等建筑物”应当怎么理解?这个“等”字可否理解为所有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兜底。“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怎么理解?这个物业管理单位仅仅指的是小区的物业公司还是商场的运营管理公司也包括在内,人们的习惯把商场的运营管理公司叫做商场物业公司,其实商场的物业工作是由运营管理公司承担的,并不像住宅小区那样单纯的物业服务公司。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文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以上作出权威解释。
2024-06-22 15:42:1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文件条款解释】的事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称《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称《噪声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分工方案。《噪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商铺”一般可理解为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等建筑物”宜作等外解释。《噪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物业管理单位”即指“物业服务人”,一般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具体术语解释,建议咨询《噪声法》制定机关。感谢您对环保的关心与支持。若有疑问可拨打2167977咨询。承办单位: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6-25 18:11:4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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