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龙城一号物业乱立收费名目 | 投诉单号 | 30240626122820209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6-26 12:28:20.0 | 答复时间 | 2024-06-28 17:14: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龙城一号物业乱立收费名目
诉求内容:根据我们与誉兴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违约责任第7页第四条里面明确说明,如果是业
主违反合同约定,物业有权向我们业主收取 3‰滞纳金,合同明确讲明的是滞纳金,没有
违约金一说。现在先不谈业主和物业谁先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相关部门就针对誉兴乱立收费名目,向业主乱收取违约金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注明违约需要收取违约金,物业擅自
收取违约金涉嫌违法,誉兴物业有四大违法行为,具体法律条文,1、违反合同明示原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和金额必须基于合同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
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物业公司在缺乏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收取违约金即违反了合同明示原则。
2、违背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如果物业公司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收取违约金,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为此举可能给业主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3、违反违约责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
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未做具体约定,
则不得单方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就违反了这一规定。4、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而物
业公司则应依约提供服务。若物业公司在无合同约定下擅自收取违约金,不仅违反了法律规
定,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誉兴物业公司擅自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明示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违约责任规
定,同时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誉兴物业乱立的违约金名目收钱的金额年化率高达100¥以上,还上不封顶,请相关部门要求誉兴物业立刻停止对我们业主违法侵权行为,退还已经收取的违法金额!
2024-06-26 12: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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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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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龙城一号物业乱立收费名目】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业主与企业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缴交物业费的,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3缴纳滞纳金。请双方按约定执行,企业咨询电话:0752-6826533。06月28日,工作人员通过手机18512099310短信 告知您调处结果。 承办单位: 惠州市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28 17: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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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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