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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机动车回收企业未能及时出报废报告导致车辆超期未报废,这个责任算谁 投诉单号 30240815171441482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8-15 17:14:41.0 答复时间 2024-09-05 15:31:3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机动车回收企业未能及时出报废报告导致车辆超期未报废,这个责任算谁 诉求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但是机动车回收企业未能及时出报废报告,这两者的时间差,导致车辆超期未报废;这个责任算谁
2024-08-15 17:14:41.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815171441482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8月23日工作人员致电您了解相关情况并做了解释。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建言!特此回复。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经电话与您联系,您的机动车报废手续问题已得到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后续我局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单位:惠州市商务局
2024-09-05 15:31:3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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