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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次请求补足发放汪官清同志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投诉单号 31230704093409219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04 09:34:10.0 答复时间 2023-07-25 11:07:17.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再次请求补足发放汪官清同志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诉求内容:再次请求汪官清同志丧葬费和怃恤金补足发放 温市长:您好!2023年4月8日我通过市长信箱向您递交了《请求汪官清同志丧葬费和怃恤金补足发放》的请求。在您的关心帮助下,市国资委于6月28日将《关于请求补足发放汪官清同志丧葬费和怃恤金的答复意见》交给了我。文中以:汪官清同志是1990年作为市旅游总公司人员办理退休;市旅游局是1997年在市旅游总公司基础上成立的;2004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没有界定汪官清同志为机关退休人员身份等为由,认为我请求按照市直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标准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再次拒绝了我的请求。在此衷心感谢市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同时就以上的“答复意见”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 汪官清同志是在1990年作为“惠州市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的财务科长办的退休。当时惠州市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和惠州市旅游总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外经委管理。“答复意见”罔顾历史事实,认为汪官清同志是作为市旅游总公司人员办理的退休是不对的。 二、 市旅游局不是1997年在市旅游总公司基础上成立的。市旅游局源于1981年成立的“惠阳地区行署旅游事业管理局”,我的母亲汪官清同志,正是在1981年从紫金县人民银行调入惠阳地区行署旅游事业管理局工作,1988年因“地区改市”的原因,改名“惠州市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1995年改称“惠州市旅游局”。 三、 汪官清同志自1990年6月在“惠州市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财务科长岗位上退休后,一直按退休时:职务:科长;工作年限:36年;退休地:惠州市;工资级别:行政21级(现级别正科(二))的级别领取退休工资。1999年市旅游局政企分家,我母亲被划入市旅游总公司管理,其后,她的待遇因纳入市社保按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也减少了不少。经向市上级部门和领导反映,2004年2月市政府常务会议九届12次纪要明确:“会议认为,市旅游总公司、医药总公司12名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问题,是由于体制改革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予以解决。会议同意,从2004年3月1日起,上述12名退休干部继续由所在企业管理,其生活福利待遇参照市直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由所在企业发放,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审核后补足。”之后,汪官清同志退休生活待遇即参照市直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由市财政审核后补足发放差额部分,一直实施至2023年1月去世。 四、 “答复意见”认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没有界定汪官清同志为机关退休人员身份的提法是错误的。首先纪要中两次称其为“退休干部”,恰恰已明确界定她机关退休干部的身份,而明确“其生活福利待遇参照市直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补足发放,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市国资委现在以“汪官清同志是从市旅游总公司退休”和“市旅游局是1997年在市旅游总公司基础上成立”的错误推断,质疑当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认定,是不合适的。是对前市领导的决定和汪官清同志的革命生涯的不尊重。 综上,市国资委的“答复意见”,是一份违背历史事实,时序颠倒,逻辑混乱,篡改当事人主张,瞒上欺下,坚持过去错误认定的复函。这与共产党人“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是不相符的,我自2023年1月16日向国资委提出“按市里的纪要精神,补足发放汪官清同志丧葬费和怃恤金”书面请求以来,历经各种的困难,但我相信,有市领导的关心和帮助,是可以解决当前的问题,给汪官清同志一个安慰。再次感谢温市长,谢谢!
2023-07-04 09:34:1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叶忠同志: 您好!您在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再次请求补足发放汪官清同志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诉请已收悉。经研究,您的诉求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经核查相关资料载明,汪官清同志退休审批表单位审查意见栏是盖市旅游总公司印章,1998年八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市旅游局与市旅游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市旅游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此后,汪官清同志划入市旅游总公司管理,2001年11月汪官清同志作为旅游总公司退休人员开始纳入社保局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2004年2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九届12次会议纪要,明确汪官清等退休干部继续由所在企业管理,但考虑体制改制等历史原因,其生活福利待遇参照市直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由企业发放,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审核后补足。2023年1月汪官清同志去世后,市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发放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综上,资料显示汪官清同志在实施政企分开后,纳入企业管理。2004年3月起,其生活 福利待遇参照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由市财政局补足,只是基于历史原因给予生活待遇补差,并没有改变汪官清同志纳入企业退休人员序列管理的事实。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丧葬费、抚恤金属于遗属待遇范畴,只有属于市直机关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遗属才能按照市直机关标准享受遗属待遇。而根据现有材料反映,汪官清同志并未纳入机关退休人员序列,您请求按照市直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标准领取汪官清同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7-25 11:07:17.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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