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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南交警队对于交通事故执法不公 投诉单号 31230705125407782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05 12:54:08.0 答复时间 2023-07-19 09:36:0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江南交警队对于交通事故执法不公 诉求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来广东省惠州打工的外地人,于2023年5月21日是08时58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木沥村石头屋组路段时,我家孩子王书琴和范梅华同向行驶时都摔倒了,没有充足有力度的事实根据证明王书琴与范梅华发生碰撞,但江南大队交警判王书琴主责,范梅华次责。1让出警的交警队拿出实质有充足证明的证据来证明此次是我家孩子与范梅华发生碰撞。 2两人是同向行驶,范梅华对向三轮车刚经过,然后摔倒,有可能是范梅华车子与三轮车刮擦导致(三轮车不会倒正常开走了呢?交警不去调察此情况),可能范梅华躲避旁边三轮车时开的过快摔倒,既躲避三轮车又想超越王书琴时摔倒,因为范梅华时捯在对方车道。 3我是王书琴妈妈,靠夜晚摆摊卖饼养家糊口,还要带两个孩子,上有老下有小,我也没什么文化,这次事故,我承认不应该让孩子骑电瓶车,但实在顾不过来,4我前面也去找过交警,交警说你怎么知道我会划分给你责任。没几天通知我去领责任书,交警说他判的是正确的,走到哪里我也改变不了,还威胁,为什么交警说的话前后不对。请您给主持公道。
2023-07-05 12:54:0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江南交警队对于交通事故执法不公】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05月21日08时58分,辖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两台电动车行驶到三栋木沥村石头屋组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事故调查、认定情况: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部门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保护现场,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视频资料无法反映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之有关规定认定:驾驶人王某琴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某华负事故次要责任。三、2023年5月23日,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双方车辆进行鉴定:范某华驾驶的惠州71935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王某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0017)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驾驶人王某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辖区交警部门办案民警在车辆检验报告确定后于6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您作为王某琴家属对事故认定不服,交警支队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复核申请。目前该事故在复核阶段,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07-19 09:36:0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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