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交警江南交警大队瞒上欺下,敷衍了事解决问题。 | 投诉单号 | 31230712133240016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7-12 13:32:41.0 | 答复时间 | 2023-07-19 15:31:3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王滨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交警江南交警大队瞒上欺下,敷衍了事解决问题。
诉求内容:我向主管部门反映过,希望通过您信访部门,给我们公平正义的解决问题惠州交警江南大队交警处理事情根本没有实质性解决,就草草了事这事给这样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答复了,作为交警摸着良心,你们回复的事实吗?作为公职人员不要偏袒你们本地人,对于我一家外地来惠谋生敷衍了事,瞒上欺下,作为公职人员对自己言行举止推卸责任。
一,我所反映的问题,作为交警都无法还原整个事件发生经过,那这个责任认定书开出的依据是什么?
二, 他自己都说了事故事实基本无法查清,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可以开据责任认定书。
三,回复意见说给我沟通了,每次都是让我出钱解决,从事发一开始就让我垫付医药费,现在还是叫我给钱解决。
四,作为交警身为公职,党章党纲习近平思想没影响到您们吗?我是外地人,也不能这样欺压吧。
2023-07-12 13:3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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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惠州交警江南交警大队瞒上欺下,敷衍了事解决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05月21日08时58分,辖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两台电动车行驶到三栋木沥村石头屋组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认定情况: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部门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保护现场,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视频资料无法反映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之有关规定认定:驾驶人王某琴负事故主要责任,范某华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2023年5月23日,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双方车辆进行鉴定:范某华驾驶的惠州71935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王某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0017)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驾驶人王某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辖区交警部门办案民警在车辆检验报告确定后于6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您作为王某琴家属对事故认定不服,交警支队于2023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复核申请。目前该事故在复核阶段,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07-19 15: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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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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