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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纠正街道办和合作社的错误,依法维护合法享有分红的权益 投诉单号 31230903123712594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9-03 12:37:13.0 答复时间 2023-09-19 08:04:1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纠正街道办和合作社的错误,依法维护合法享有分红的权益 诉求内容: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 我是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樟埔居委红尾头21号村民,在已有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和民事判决确认情况下,樟埔居委红尾头经济合作社一再侵害我的分红款,街道办仍毫不作为,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纠正街道办的错误,督促合作社依法办事。 基本事实和理由:我因离婚带小孩在同村另居后,樟埔居委红尾头经济合作社停止支付我属于合作社组织成员应得到的分红款,于2021年10月9日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该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粤139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钟利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于2021年5月18日已得到政府部门的确认,确认原告钟利浓具有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与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社员享有同等待遇,参加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利益分配。鉴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认定依据的事实未曾中断或变化,故其权利能够溯及既往,原告主张自2018年3月-2021年11月份期间的分红款,该请求应予支持”。基于该事实认定,判决“惠州大亚湾区西区街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利浓支付2018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分配款10000元及利息”。 判决已生效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但是,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对申请人2021年11月至今应得的分红却又拒不支付,申请人向惠州大亚湾经济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信访申请处理,得到的《信访事项告知书》却认为是“判决范畴外的新诉求”不予受理,并“请你依法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申请人认为,人民政府生效的行政决定书已确认我与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社员享有同等待遇,人民法院又判决支付既往没有支付的分红款,判决书生效并经强制执行,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再拒付申请人作为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应得到的分红款,是严重侵害申请人固有的合法权益,西区街道办事处不予处理是不作为。为此,特请求上级直接或督促西区街道办事处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责令樟埔村红尾头经济合作社支付拖欠的分红款,并与其他组织成员同时享有同等待遇。
2023-09-03 12:37:13.0
诉求附件 信访事项告知书++钟利浓.pdf 图片4.jpg 图片2.jpg 图片1.jpg 图片3.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纠正街道办和合作社的错误,依法维护合法享有分红的权益”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9月13日下午,樟浦村驻村领导、驻村负责人及街道法律顾问在街道信访大厅与您约见。基于您的诉求,街道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您就法院判决外的新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您表示理解和支持街道办的工作,并同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3-09-19 08:04:11.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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