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 投诉单号 | 31230903214411440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03 21:44:12.0 | 答复时间 | 2023-09-20 10:17:3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诉求内容:不服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 12月 30日 作出的 《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惠阳执A罚字202134号
事实与证据:
一、惠阳区城管执法局立案程序违法。(附件一)
(1)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发函造假并诬告刘观松拒不停止建设!恶意侵犯刘观松自身合法权益。
(2)2020年9月21日,我方水电表被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委托没有佩戴执法证的不明人员拆走,存在违法断水断电行为!
(3)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存在压案不上报,期间违法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刘观松的合法建筑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权益。
(4)听证过程直接无视刘观松本人意见,同时,拒绝了听证材料一式两份。
二、惠阳城管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问题(附件二)
(1)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存在选择性公告。
(2)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选择性执法!
(3)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多年来一直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4)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和惠阳执法队粗暴执法,造成刘观松建筑和周边居住环境的安全隐患,竟长达3年无人问津!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
(5)本人刘观松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相关职能部门已违背了当初房屋置换的条件。
(6)惠阳城管执法局不断扭曲事实,知法犯法!
三、二审判决存在疑问?
(1)二审庭审合议团作出不开庭审理,其中在二审行政判决书第17页“刘观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我方代表律师在二审中邮寄的所有证据材料下落不明呢?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按既定事实进行上诉,如捏造歪曲事实,愿接受法律严惩!
2023-09-03 2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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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关于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乱作为问题.zip | ||
| 答复意见 |
热心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阳区城管执法局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有关述求,根据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13行终693号,我局对刘观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无不妥之处。鉴于刘观松所建房屋1-5层属合法建筑,我局在2022年11月9日发函供水供电部门恢复在惠阳区淡水街道潘屋规划小区A2号房屋1-5层的供水供电。
对于您反映惠阳区城管执法局立案程序违法、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诉求,我局执法一大队已向您及您父亲刘观松进行了沟通,解释了我局的相关职能,解释了当时立案的相关情况,目前案件经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27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2)粤1322行初486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刘观松的诉讼请求。下来,我局将继续依法依规跟进此事项。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已致电告知您相关情况,你已知悉,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局执法一大(0752-3836921)咨询。同时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惠州市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9-20 10: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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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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