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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名举报博罗县农业农村局陈永忠发“空饷”112万,以权代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渎职滥用财政资金,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单号 31231004224131079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0-04 22:41:31.0 答复时间 2023-10-24 10:32:3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实名举报博罗县农业农村局陈永忠发“空饷”112万,以权代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渎职滥用财政资金,打击报复举报人。 诉求内容:实名举报博罗县农业农村局陈永忠发“空饷”112万,以权代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渎职滥用财政资金,打击报复举报人。 尊敬的刘吉书记: 我叫王浩华,系博罗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职工,身份证号码:4413**********0010,联系电话:135****7548。 在此,我实名向刘吉书记举报博罗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陈永忠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发空饷112万,私用公共财政资金23万收买掩盖罪责,渎职滥用纳税人的钱。 主要事实如下: 1、2019年陈永忠就任博罗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在明知木材检查站14人均不在岗位上班的情况下,为掩盖县农业和林业局失职渎职行为,收买发“空饷”给14人。每人每月领取3000元,加其它补贴合计每人每年领到4万元,至2020年12月30日,共领了2年,14个人共领取“空饷”112万元。 “吃空饷”,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则涉嫌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涉嫌渎职罪、滥用职权罪。不管是领“空饷”者,还是发“空饷”者,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2020年12月31日陈永忠解除博罗木材检查站22人劳动合同关系,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个人月工资的规定。陈永忠作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却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来每年每人补偿月工资为2050元,陈永忠却为了隐瞒以前的过错和罪责,大方地把每年每人增加800元补偿,达到2850元,仅此一项增加财政纳税人支出23万元。违法领空饷的人解除合同有的补,勤勤恳恳上班的人反而没得补!这种目无国法,随意用财政纳税人钱收买人心,以此掩盖自己过错和罪责的行为,根本不配担任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恳请刘吉书记督办依法调查追责。 综上,陈永忠作为农业农村局局长,却不敬畏法律,把自己凌架于法律之上,渎职滥权,肆意妄为,信访回复就形式主义答非所问,解决问题就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利用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恳请刘吉书记本着依法治国、从严治理的原则,查清事实,对陈永忠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从严惩处,以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举报人:王浩华 2023年10月4日
2023-10-04 22:41:31.0
诉求附件 102f37fb752b51a04b746cfbaea414d.jpg 74be310dbc03123c7ca0826b0ca06d7.jpg 1dc99e5cc50d3cc7ee2f37f0b029db2.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实名举报博罗县农业农村局陈永忠发“空饷”112万,以权代法,凌架于法律之上,渎职滥用财政资金,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反映“发空饷”问题,2019年,根据《博罗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县农业和林业局。2019年3月,陈永忠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机构改革后,原县农业和林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能(含下属单位木材检查站的职能和机构编制)划入县自然资源局,但在人员转隶过程中,因木材检查站人员属编外人员,县自然资源局一直未接收。针对该问题,我局多次与县直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14名木材检查站人员工资由我局正常发放。 2、关于反映渎职滥用财政资金问题,2020年11月,县政府召开研究解决县直有关部门行政职能划转后业务衔接等问题工作会议,明确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解决木材检查站人员安置问题。按照县政府工作会议要求,2020年12月我局牵头先后两次组织县直有关部门、木材检查站人员召开安置问题协商会议,并结合相关劳动补偿政策规定,拟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即以买断工龄方式于2021年1月1日起解除木材检查站人员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经济补偿按木材检查站全体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该方案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县直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同意,并征求了县人社局等部门意见,由我局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惠州市博罗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24 10:32:3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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