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知法犯法,助纣为虐 | 投诉单号 | 31240129172600049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1-29 17:26:00.0 | 答复时间 | 2024-02-03 12:27:06.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知法犯法,助纣为虐
诉求内容:本人于2020年2月27日,通过抵押名下位于惠州市南新路30号家华花园B2栋7C房产,在重庆海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46万,后因疫情,产生逾期,本人仍尽力还款,至2022年6月剩余本金110万左右。2023年2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与本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对本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上述房产于2023年11月28日拍卖完成。2023年12月22日,本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收到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寄来《债权转让通知书》,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在2022年8月30日将本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立承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应同时丧失债权的处置权。但广东省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在明知道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30日已经将债权转让,仍接受其委托,是知法犯法,助纣为虐。在立案后,本人多次与当时金卓越指派的律师联系,但对方都不接受面谈,要“根据法律程序处理”。这样不是很可笑吗,一个不合法的案件,一个知法犯法的律师所,高声喊着“依法处理”,是在打谁的脸,又是谁给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去践踏法律。是背后的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还是资本的力量。
2024-01-29 17:26:00.0
|
||
| 诉求附件 |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知法犯法,助纣为虐】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1月30日下午15:30分,我局用办公电话0752-2216060致电您,了解您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2024年1月31日下午15:00分,我局约谈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付律师,并责成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对市民反映的问题予以说明。该所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呈批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授权委托书》【(2022)粤惠惠州第19010号《公证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微信记录截图等18组材料。
经查,2022年9月2日,重庆海尔小额贷款公司与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就其与曾某、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2022年10月17日,该所律师到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办理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事宜。2022年11月11日,惠州市惠州公证处出具(2022)粤惠惠州第19010号《公证书》,确认重庆海尔小额贷款公司对曾某、蒋某的可执行标的。2022年12月26日,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付律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2月9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2023)粤1302执1664号】。2023年10月27日,惠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挂网拍卖曾某名下的抵押房产。2023年11月28日,曾某名下的抵押房产以224万元拍卖成交。此案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程序中。
2024年2月1日下午15:10分,我局用办公电话0752-2216060致电您,告知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并告知您关于反映此案强制执行申请的程序、主体有错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您表示已书面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申请执行主体有错的异议书。
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
2024-02-03 12:27:06.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