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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疑点和诉求 投诉单号 31240204012136103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04 01:21:36.0 答复时间 2024-02-24 10:10:0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疑点和诉求 诉求内容: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4年1月31日19:05在惠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如下:本人由花边岭往龙丰行驶,路口前方约100米处准备右转,在右道无车并行情况下,打灯准备向右行驶。右后方一辆车突然从后急加速窜至本车右前方。本车因前方有电动车,为保证安全,立即维持车身稳定,停止继续变道操作,并紧急踩下刹车。对方车辆(网约车)在准备超车的后方,不但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反而采取相反操作,并且是在对方车辆几乎刹停以后,加速反超车并持续打方向和刹停导致了撞击事故。事故描述详见附件。 在本起事故的处理中,本人有以下疑问: 1、交警(协警)在事故全过程处理中,程序是否得当?处理事故态度和对待事故当事人的方式是否得当?我们要求看监控是不是合理诉求? 2、本人车交付交警扣车后,共计产生11公里左右的行程。交警明确说明是拖车去现场,11公里的行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其它方式到保管场有没有可能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是否合规?未告知保管位置,是否妥当? 3、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是否开展,以及鉴定的内容本人是否可以了解? 4、2月2日本人接江南事故处理中队电话告知处理事故。上午到场后,交警告知下午办理,下午到场后,交警告知可以去看监控,到三楼又说没有监控看不了。反反复复,我想请问大路口的监控和红绿灯的监控是否都看不了,谁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监控也没有,就确定是全责。交通法也保护正常行驶,的确也排除不了特别是有极个别网约车司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之嫌。在本起事故中,确实有很大嫌疑,个人觉得交警判定只要变道就是全责的说法,过于绝对,也不是法律的初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本人也只希望还原清楚整个事实真相,但是调取监控证实和看清事实之前,确实很难,无处诉求。 在被迫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各种合理平台、国家监察机构反馈自己的微小诉求,初衷是不让好人蒙冤,不让坏人得逞。
2024-02-04 01:21:36.0
诉求附件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疑点和诉求.docx
答复意见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疑点和诉求】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1月31日19时12分辖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在惠城区麦地路麦地路广肤门诊部,灰色小车与白色小车相碰,无人受伤。接到该警情后,桥西中队派出警员到场进行处置,执勤警员到场后发现是一辆粤LDB**58新能源小型汽车与一辆粤L51**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和调解工作后,该起交通事故无人受伤属轻微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现场作出事故认定。因事故责任方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于31日当晚扣下双方车辆并移交事故处理中队处理,同时预约事故双方于2月2日到事故处理中队做进一步处理。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有关工作要求规定,如果涉及到人员受伤或双方当事人无法现场协商的情况下,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将暂扣事故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程序合法。2月2日,事故双方到事故处理中队提交陈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时已查看路面监控视频,由于事发地监控视频有盲区,相碰的过程无法查看。二、在到达事故现场后是采取拖离车辆还是驾驶车辆离开是由停车保管场的工作人员按照其公司规定执行,采取驾驶车辆到达停车场对事故认定不存在影响,扣留车辆后放置的停车场是惠州市政府指定的交投公司负责。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按照规定,车辆在发生事故后三天内向检验鉴定公司提交检验鉴定申请,2月7日办案民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事故处理中队做询问笔录,同日为双方再做进一步调解工作,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对调解结果认可,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撤销了对事故双方车辆的检验鉴定申请,同时放行了事故车辆。四、因事发地监控视频有盲区,后办案民警通过查看行车记录仪后判断粤LDB**58变道导致的事故,目前,交警部门按照程序规定于2月7日作出事故认定,同日已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上,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2月6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建言,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02-24 10:10:0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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