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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资企业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不作为 投诉单号 31240506100616825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5-06 10:06:17.0 答复时间 2024-05-30 17:08:4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刘吉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国资企业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不作为 诉求内容:2024年3月底开始,本人通过合法合规的去到进行投诉,要求狮子山公园的停车场的建设方依法归还支付45元停车费(微信交易单号:4200002174**********57658695),该公司(惠州大亚湾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仅不归还,还公然挑战国家法律: 1、停车场需要竣工验收,在停车场明显、指定的位置公示收费细则,方能合法收费。多次询问惠州大亚湾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狮子山公园停车场是否竣工验收,一直避而不答。从实地来看,大面积的临时宿舍没有清退,场地内监控基本为零,消防设施尚未配备,请问如何竣工验收?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停车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第十五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验收备案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请问市场监督局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惠州大亚湾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狮子山公园的停车场在没有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如何合法收费?请相应的部门以及涉事企业回答,是否要继续挑战国家政府法律? 2、根据《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惠府【2018】19号文件,第十五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不管是我驶入还是我妻子驶离的的时间,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没有设置标价牌,附件图片可以看的非常清楚,请相应的部门以及涉事企业回答,是否要继续挑战国家政府法律? 本人诉求:1、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市场监督局尽快立案处罚;2、退还本人45元停车费;3、涉事企业对本人公开道歉,相应处理这件事的人进行相应的记过处分,国家法律法规是国企可以随便挑战的吗,还有王法吗?
2024-05-06 10:06:17.0
诉求附件 追加_1711694481518_没有收费公示 1.png 3月23日17点13分停进去,两个栏杆都是拉起,邻居都在里面,没有收费明细和提醒.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国资企业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不作为问题】已收悉。现将答复意见如下:您好!关于您于2024年5月6日通过“民意直通车”反映诉求已收悉,我司答复意见如下: 狮子山公园停车场由我集团直属惠州大亚湾区智慧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根据市场供求,我司自主在此处买地投资建设停车场,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并非狮子山公园配套的停车场,不属于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不属于立体机械式停车楼。 在建设该停车场前,我司已取得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原住建和规划建设局)批准文件《关于“厦深高铁惠州南站东配套设施-惠州大亚湾区智慧停车项目”建设临时停车场的批复》(惠湾住建〔2022〕337号),同意我司在该地块建设停车场。我司在停车场内配备了监控设施,消防管道设施等,停车场建设完成后已依法完成五方竣工验收。大面积的临时宿舍为我司在竣工验收后将部分地块租赁给狮子山公园施工方作为临时宿舍使用。我司已于收费前在停车场入口醒目处设立了停车收费标牌,驾驶员正常驾驶车辆可直观发现。 感谢您的关注,造成不便之处,敬请理解!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05-30 17:08:4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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