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江湾峰景花园存在问题 | 投诉单号 | 31240514105230552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5-14 10:52:31.0 | 答复时间 | 2024-05-25 09:51:4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党政领导信箱
写信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温金荣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江湾峰景花园存在问题
诉求内容:1.物业新建收费电动车充电桩,把原有的业主电动车全部停到负二楼或者一楼架空层(停在架空层违反了当初买房说的人车分流,小朋友在小区走好危险,在负二楼电动车容易发生自燃,自燃会烧坏大楼的承重结构)
2.物业服务差,平时小区卫生脏,蚊虫满天飞,地下停车场到处都是钉子没人打扫,每到下班时间电话不接信息不回
3.开发商买房时安装的指纹密码锁直接用不了指纹,报修半年了就来恢复了一次出厂设置糊弄
4.物业收公摊费,合同签的是包干制,包干制法律上是保护公摊电费这些的,他只是在合同后面补充了一点需要公摊水电,物业合同是当初买房时签的,如果不签字房都收不了,现在要求物业取消公摊电费,另外物业接的电梯广告,停车场出入口广告等收益重来都没有公示过,这部分收益应该属于业主,需要公开收益。
5.自来水不接入户,现在的水是直接接了一个总表到物业然后水费由物业收,现在的小区都是水电入户的(怀疑物业水表不准,刮腻子用了4立方的水),要求自来水表解到每层的水房,以后水费直接交给自来水公司,不需要物业代收。
2024-05-14 10:5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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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江湾峰景花园存在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电动车充电停放问题,经了解,江湾峰景小区原规划设计未配备有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区域。经向物业公司了解,为了解决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问题,现建设了电动车充电棚为电动摩托车提供充电区域。南北各建一个充电棚,总计最多只能停放二百四十台左右,由于充电棚空间有限,不充电的电动车不可以停放在充电棚。无需充电的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可停放到负二层地下停车场专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两轮自行单车可停放至3#4#5#架空层,架空层禁止停放电动车。经专职消防队查实,该场所负二楼未发现停放电动车,一楼架空层停放电动车已现场清理完毕。后续将安排人员加强巡逻。
二、关于小区环境卫生及物业服务管理问题,物业公司已定期进行“四害”消杀,同时提前在业主群中发出消杀时间和区域事项通知。地下车库周一到周五装修垃圾清运时间避免有钉子脱落,物业公司已提醒装修公司钉子需另外用袋子装,后续物业公司将安排保洁人员加强清洁。业主群内夜班人员每天都会发值班电话及物业客服电话,管家下班后属私人时间有时候不一定能及时做到回复,业主可拨打值班电话联系物业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已要求物业公司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管理义务,做好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及卫生管理,积极听取小区业主的建议,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登记,并安排工作人员跟进落实,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关于指纹密码锁问题,中心工作人员已联系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表示若业主发现密码锁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到物业管理处登记,物业公司将立即联系开发企业进行处理。
四、关于包干制及物业费、公摊水电费问题,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公摊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费内,也未明确包干制包括公摊水电费。经查阅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第四条第二项已注明“住宅物业服务费2.8/元/月/建筑平方米不含公共用水电分摊;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包括公共照明、智能电子监控、设备房、电梯、二次供水电费及公共用水等,按每户建筑面积列入分摊”。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我中心已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每月公摊费用明细。关于相关信息公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中心工作人员已要求物业公司对此类相关信息定期做好公示。
五、关于自来水问题,经了解,现石湾镇各小区的水费都是实行总表计量收费,自来水公司对小区水表总表计量收费,未抄表收费到户,每户水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具体情况可向石湾镇自来水公司咨询联系电话:0752-6912858。为保障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物业公司沟通,如业主对水表产生质疑,业主可对水表进行检测或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水表进行更换。5月24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的电话无人接听。 承办单位: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
2024-05-25 09:5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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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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