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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 投诉单号 29240409104522374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4-09 10:45:22.0 答复时间 2024-04-18 16:17:0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东县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 诉求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4-09 10:45:22.0
诉求附件 368.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泰园壹号花园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车】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已要求物业立即整改,并要求物业举一反三加强宣传和巡查,确保类似消防问题不再发生,已立即整改。 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调处结果,市民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18 16:17:09.0
答复附件 整改图片1.jpg 整改图片2.jpg 核查图片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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