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严查黑恶保护伞! | 投诉单号 | 2924041000174697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4-10 00:17:46.0 | 答复时间 | 2024-04-30 08:13: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阳区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严查黑恶保护伞!
诉求内容:投诉:惠州惠阳区新圩镇新圩大道2*号商业办公楼的违建及违规供电等和镇政府官僚腐败!一、有惠州市执法局和惠阳区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对该楼都有涵文:非法占地、未报建、违法违建、属于两违等但归当地镇政府查处!12345复:该楼存在安全隐患!(楼板柱子底梁外墙到处严重开裂!)(房东提供安检报告存在造假,因二楼我锁门!)。另房东有8宗宅地请查处合法性!原因:2015年一楼首租是毛坯共3铺面500平米,我2016年是首租二、三层框架毛坯当时房东说证件都有!但我装修完二楼至第二年至今都不能提供,消防环保等都说该楼是违建无证并主体不合格不能出证不能开办公司!至今一直未能开业造成巨大损失!为司法起诉要提供违建证明,我投诉至今超千次当地就是官僚包庇!要求:1、依法拆除非法占地违法违建!2、追究本案中贪腐弄虚作假的官僚保护伞!3、摘掉惠州市违建零容忍的帽子换上凭关系选择性执法的铁帽子!4、联系我提供证据和更多腐败信息!
2024-04-10 00:1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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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严查黑恶保护伞!】的事项已收悉!一、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您要求核查新圩大道**号是否属于违建的诉求,经调查,2**号房屋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元洞村高布龙村民小组地段,业主为黄**,系新圩镇元洞村高步龙村民小组村民。经调查,涉事房屋土地于1996年至1998年间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农村居民建房是用集体土地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该房屋于2000年开始逐步建设,于2015年最终建成。2.关于您要求核查另外8宗地合法性的诉求,经调查,您反映的另外8宗地现状为新圩大道2**号、2**号以及2**号共三处房屋。其中,新圩大道**号及**号于上世纪90年代建成;新圩大道4*号为祖屋土砖瓦房,于上世纪80年代建成。上述房屋业主为黄**、黄**、黄**、黄**等人,系黄**兄弟及亲属,均属新圩镇元洞村高布龙村民小组村民。3.关于您要求对该涉嫌违建房屋立案查处的诉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 [2020]84号)的第一条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根据调查,以上四处房屋均由元洞村村民建造,相关行政处罚权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现已调整由新圩镇人民政府行使。关于您要求对该涉嫌违建房屋立案查处的诉求,建议您径直向新圩镇人民政府反映。如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您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股股,联系电话:0752-3385717,2024年4月11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了您,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二、经调处,现将情况汇报如下:1.新圩镇新圩大道2*9号楼位于新圩镇元洞村高布龙小组地段,建于2000年,2012年已建三层主体,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该楼业主黄**,系新圩镇元洞村高布龙小组村民,提供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等证件资料,证件持有人分别是黄**的母亲陈**、奶奶已故叶**、父亲已故黄**,该楼占地系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土地及房屋无权属争议,具有基本的房屋建设手续,基本符合建房时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相关政策。目前,暂未发现有新增建设现象。2.据现场调查,投诉反映的8宗用地实质为三个房屋主体。其中,新圩镇新圩大道2*3/2*5号楼是同一个房屋主体,由黄**的爷爷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建设,90年代初建成,至今没发生根本性改变;41号祖宅,也是由黄**的爷爷在上世纪70年代建成,土地性质是村小组的五边地,属历史老宅。3.我镇收到关于新圩镇新圩大道2*9号楼安全隐患问题的投诉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介入处置,会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核查,后续当事人出具了广东正准检测技术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是: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该建筑鉴定区域主体结构满足作为上人屋面用途的安全使用要求。房东黄某表示如果姚**不认同其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公司进出具的检测报告,姚**可以自行寻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公司,再次对该楼进行房屋检测。4.我镇于2023年2月开始获悉该房屋的房主黄**与诉求人之间存在租赁纠纷,曾联合各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调解,但均协调未果。经了解,现黄**已向惠阳区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4月17日,职能部门再次电话约谈姚**,姚**表示要求30多万元的诉求,黄**表示不同意,表示以法律判决为准。5.综上所述,关于诉求人因承租惠阳区新圩镇新圩大道2*9号二楼房屋而与房东产生的争议,系诉求人与房东之间的民事争议,我镇经多次组织协商未果,建议诉求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新圩镇综治办(0752-3599188)咨询。承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4-04-30 08:1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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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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