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举报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问题 | 投诉单号 | 29240529094959065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5-29 09:49:59.0 | 答复时间 | 2024-06-07 16:27:3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举报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问题
诉求内容: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我特向贵单位检举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据商场物业人员所提供信息,其经营的店铺“叁拾叁果物”于 2023 年 12 月 17 日开始开门迎客并开展营业相关事宜。然而,通过我从相关渠道收集到的信息与证据进行细致且全面的综合剖析推断,其正式营业的起始时间极有可能早于该日期,存在较大可能在 2023 年 12 月 9 日就已开始,可食品经营许可证却直至 12 月 20 日才获取,在此期间持续进行食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此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径。
该公司这种无证经营的做法,极为不负责任且蕴含极大风险,这不但公然无视法律法规,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还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形成不正当竞争局面,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处于食品安全风险之下,是对公众信任的肆意践踏,这种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予以严厉惩治。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此类行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食品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至关重要,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绝不可容忍。我强烈吁请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违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并严肃处理,给予其应有的严厉惩戒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以维护市场秩序的规范性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烦请贵部门对该举报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尽快开启调查处理流程,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惩处,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期待贵部门能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再次深表谢意
2024-05-29 09:4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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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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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举报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5月20日,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商家“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可以提供该榴莲小票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一、经核查:
1、商家售卖水果属于售卖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商家可以自愿申请。
2、已责令商家对其未提供购票凭证的行为进行改正,要求商家及时将购票凭证给予顾客,不得拒绝提供。
二、经电话调解:
1、您表示:①商家在该榴莲的软硬程度上对其有欺诈行为。②坚持要求一定的赔偿和公开道歉。③拒绝来到现场与商家进行调解。
2、商家表示:①店员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榴莲的口感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该榴莲表皮会有点硬,但肉是软的。②若您对水果不满意都是包换包退,这笔消费已经全额退款。③您购买的这批榴莲,还没有出现其他不满意而投诉或者退货的情况。④无法满足您提出的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诉求,反对带有目的性的索要赔偿,并拒绝市监部门的调解。商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经核查,我局无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无法核实当时榴莲的软硬程度,因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
五、因为商家明确拒绝本部门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部门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4年6月6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上述核查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16:27: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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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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