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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昆山温泉度假区别墅玻璃伤人 投诉单号 29240716155044891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7-16 15:50:44.0 答复时间 2024-07-23 16:59:1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龙门县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南昆山温泉度假区别墅玻璃伤人 诉求内容:7月13-14日入住期间,同行朋友在使用浴室时,别墅玻璃自爆。导致同行人受到伤害,房东与中介勾结,不仅不赔偿要求住客进行赔偿。房东在报案现场态度恶劣,刁难住医药费等,还扣除押金客,且在当地派出所到达调解时,向执法警察发表“本地人应向着本地人”以及一些污言秽语言论。事态严重,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报案现场房东态度恶劣,在谈及医药费等赔偿后遭拒绝。反让住客对爆破的玻璃进行赔偿,让住客自己想办法去找玻璃专家验证,证明玻璃是自爆现象,以此故意拖延时间。 玻璃自身存在安全隐患。现场玻璃大部分没有印“3C”标签,部分玻璃的“3C”标签可被抠除,且在入住房间时其中一间房间厕所已经没有玻璃门,我们作为入住人以为是房主厕所原本就没有装门,但是在发生这件事后现在怀疑此别墅之前就已经发生过这样玻璃门自爆的情况,同时房主也未给原先的厕所加装玻璃门,且剩余房间的所有玻璃没贴防爆膜。房东未提供与玻璃相关的安全生产证明等房东在报警现场言辞反复,说爆破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是退房后保洁阿姨才发现事故现场。但实则是在第一时间住客就报备管家及管理处,住客当场向警察出示了相关证据。入住时,无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入住,信息安全系统存在漏洞付房费时,中介要求私下微信转账,该商家存在偷税漏税嫌疑。
2024-07-16 15:50:44.0
诉求附件 4.jpg 2.jpg 3.jpg 1.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南昆山温泉度假区别墅玻璃伤人的事项,现将情况回复如下:一、我局工作人员收到您诉求后,马上联系龙门县富力南昆山温泉养生谷相关人员,经了解,您反映的龙门县富力南昆山温泉养生谷L3区05栋01房是由惠州市回乡溪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经过我局工作人员的税法宣传,现该公司已于2024年7月19日开具发票并发给您,发票号码:24442000000319827924。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联系您并告知处理结果,您对处理结果表示知悉。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二、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镇工作人员联系商家,经多次协商,商家表示无法辨别玻璃门是自爆还是人为损坏,表示更换玻璃需要500元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商家只同意退还您250元押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失败。7月22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结果,您不接受,已建议市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市民对永汉镇各项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承办单位: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人民政府。三、关于事主反映无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入住别墅的情况,经我局永汉派出所核查:经营该别墅的惠州市回乡溪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实没有登记客人入住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惠州市回乡溪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有关赔偿费用的问题,事主可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月22日下午 ,我局信访办工作人员以电话告知处理情况,您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龙门县公安局
2024-07-23 16:59:1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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