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中洲南麓院严重减配交付问题 | 投诉单号 | 29240815151346326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区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8-15 15:13:47.0 | 答复时间 | 2024-08-22 10:34:3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中洲南麓院严重减配交付问题
诉求内容:尊敬的惠州市领导,您好!以下将要陈诉的情况,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推动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感谢!
(1)中洲南麓院项目于2021年开始销售,刚开始宣传的是整期交付,2022年4月底申请并被批准分作两期交付,一期交付中有包含住宅楼(1、2、7、8、9、10)栋、游泳池和幼儿园,二期交付剩余栋。2024年4月12日申请分作4期交付。这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均未通知本人。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本人在2022年4月1日购房(房号10-2-1**3)后未收到任何变更通知,合同原件图见附件,明确约定了需要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明显违约在先。
(2)中洲南麓院项目正于2024年7月23-26间进行交楼工作,但该楼盘至开售起开宣传营销的12栋大社区,含自建幼儿园、惠南小学学区、游泳池等。但现在到了收楼阶段,业主本人在未被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发现只有3栋楼交付,剩余9栋楼没有建成,且各类配套设置,园林覆盖情况、幼儿园等均没有达成,且合同中也未提及分期交付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小区会修建幼儿园、配套设施的县体规模或房屋的特定条件等,而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定购买该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要作用,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写明,开发商也需要对这些承诺负责。
诉求: 以上列举的两条,开发商明显违约在先,开发商应当未能履行这些责任时,开发商也没有跟本人有任何沟通,业主本人强烈希望政府能够介入,推动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补偿业主。
2024-08-15 15:1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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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中洲南麓院严重减配交付问题】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就您反映的问题质询了开发企业。经与开发企业了解, 您于2022年03月26日购买南麓院项目第10栋2单元1**3号房,该房屋所属南麓院项目是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在通过设计、规划、建设、勘察、监理、消防等竣工验收合格,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后通知业主来办理收楼。业主在投诉里面提及的关于项目建设进度方面的问题,企业会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规划建设进程,合法依规做到最好,也请业主耐心等待。
为保证本项目的整体效果及买受人居住的舒适感,对不涉及改变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户型及使用功能的局部建筑设计变更及完善,以及施工过程中对本项目的局部细节调整,出卖人不需另行通知及征得买受人同意,本项目的调整不涉及商品房户型及使用功能,且经政府审批或认可后进行用途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已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明确的规定。我局亦已督促开发企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为您解疑。我局已短信告知您相关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8-22 10:3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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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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