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帮帮忙-首页


管理工具
添加精选 站长意见 关闭评论
删除收藏
标题 第三次惠州市住建局不作为(第二次投诉 西湖三里非法引进广告事宜) 投诉单号 29250219170025817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区县信箱
投诉时间 2025-02-19 17:00:25.0 答复时间 2025-03-06 15:29:0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县区信箱 写信部门:惠城区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第三次惠州市住建局不作为(第二次投诉 西湖三里非法引进广告事宜) 诉求内容:据本人所知三贝口腔长期在西湖三里各栋楼下打广告不是一天两天了(24年三贝口腔开业就开始打广告没经过业主同意),并不是今年元宵节开始,请住建局答之前了解清楚,胡弄回答不得民心,安心托辅也没有在元宵节当天就撤走,我想说的是认真去了解情况在回答,本人要求物业把广告收入立即退还,不然本人将依法起诉该物业将广告收入退还给业主,谢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小区内的广告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公司 西湖三里在小区引入广告如:三贝口腔,安心托辅等广告产生的收入据为己有,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条规定,这份收入应该属于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告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西湖三里没有经过业主任何同意擅自允许做广告,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5-02-19 17:00:25.0
诉求附件 三贝口腔广告.jpg 是非颠倒回答.jpg 安心托辅广告01.jpg 安心托辅广告02.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 第三次惠州市住建局不作为(第二次投诉 西湖三里非法引进广告事宜)】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前期服务合同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首先用于节日环境布置和社区文化活动;2.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 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4. 经业主同意使用的其它费用。的规定,物业的做法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和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如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的规定。而且,物业也未收取什么费用,并未产生收益。 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3-06 15:29:01.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网友留言 发表留言

发表留言:

联系站长:904186871@qq.com
请把相关问题发送到邮箱并附带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