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小区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用 | 投诉单号 | 30230609232515450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6-09 23:25:15.0 | 答复时间 | 2023-08-04 15:44:5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小区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用
诉求内容:《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 而鸿顺花园的物业私自将月卡费用调整到300元/月。
另外并未在停车场出入口张贴停车的收费标准并未依法依规明码标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收多少钱全由物业公司说了算,停车场扫码转账的也是私人微信账户,业主在小区内停车两天收费高达30元,远高于标准的10元/天。
2023-06-09 23:2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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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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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曾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小区物业私自抬高停车费用事项已收悉!根据我局相关职能,现将停车服务收费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以及《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惠府令〔2021〕9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从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无需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核定其收费标准。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我局工作人员查阅民法典相关条例后发现,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实际内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与您提到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住宅小区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的规定”不相符,且《民法典》中并无相关条例提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您可在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了解《民法典》的具体内容。
建议您查询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如实际收费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不一致后,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惠州市鸿顺理想花园现物业公司为惠州市熙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在停车场公布有收费信息,公布位置为地面停车场入口,现已将收费信息补充张贴至地下停车场入口。2023年7月20日,我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短信告知您。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15:4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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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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