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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3.7.1新国标电动车 投诉单号 30230719190716311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07-19 19:07:16.0 答复时间 2023-07-28 09:31:57.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2023.7.1新国标电动车 诉求内容:请把认定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条件给我
2023-07-19 19:07:16.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代替GB 17761-1999)规定: 3.1定义: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4.1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09:31:57.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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