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大亚湾区管委会未落实法规规定 | 投诉单号 | 30230720191229139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7-20 19:12:29.0 | 答复时间 | 2023-07-31 17:24:5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大办公室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大亚湾区管委会未落实法规规定
诉求内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22号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大亚湾区未落实执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致电大亚湾司法局5562285告知大亚湾司法局不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然后告诉我依法治区办电话,致电大亚湾依法治区办,反问我谁告诉的电话,其电话不对外,我说司法局告知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他要问责司法局,晚点再回我电话,至今好几天过去了也不见回电话。致电法制局5562038,告知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反映找信访局,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部门和电话,真是一个谜。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监督落实法规规定。
2023-07-20 19:1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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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市民反映大亚湾区行政执法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以及大亚湾开发区机构调整规范后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划分规定,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政法信访办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网上投诉受理平台或实地来访大亚湾区政法信访办等方式进行申请。
承办单位:区政法信访办综合事务组:5562173,依法治区组:5562410。
2023-07-31 17: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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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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