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不具备招标代理的执业要求 | 投诉单号 | 30230802232721147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8-02 23:27:21.0 | 答复时间 | 2023-08-17 17:07:56.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审计局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不具备招标代理的执业要求
诉求内容:举报事项1:依据“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2〕3号)”第二条的规定: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电子交易方式开展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东分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既然贵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产权交易等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惠市政数〔2022〕3号的规定,但其编制的经营权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须现场递交异议文件,且没有给格式,违反了惠市政数〔2022〕3号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此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异议文件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损害投标人的权益,既然遵守惠市政数〔2022〕3号的要求,为何执行一半不执行一半,且经咨询该系统产权交易板块支持线上提出询疑。该代理此番操作是挑战权威?如此操作是不是其他代理都可效仿,何来秩序可言。该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有如此霸道的条款就非不让改?难不成招标文件的效力大于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应?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诠释法无禁止皆可为。
举报事项2: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示的产权经营项目的评标结果均没有评标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的规定。该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亦是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公示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要求,中心予以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告模板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的相关公示标准。交易中心发布的模版不是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筹码。
招标活动应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编制文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用来糊弄人的,请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处罚此行为。
该代理完全不具备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职业规范,一味套用模版,且编制的文件无法律依据,妄图用地方文件逾越操作招标投标行为,无视立法的目的,无视上位法的规则。
2023-08-02 23:2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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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不具备招标代理的执业要求】的事项已收悉!关于您的诉求,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 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 的通知》(惠市政数〔2022〕3号)“第四章 产权电子交易”第五十三条规定:“公示期如有质疑或投诉,须在公示期间向委托方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潜在投标人对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异议(质疑)或投诉,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产权交易项目异议文件的格式无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可自行拟定。
二、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yjy.huizhou.gov.cn/)所发布的经营权项目中标公示、公告内容均包括了项目的评标结果,对“各投标人名称”、“是否通过资审”、“评标总得分”、“名次”及“中标候选人”等评标情况进行了公示,符合我中心产权业务操作流程。
8月15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市民调处结果。
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东分中心
2023-08-17 17:0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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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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