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城区三环内禁(限)摩托车 | 投诉单号 | 3023082400053030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8-24 00:05:30.0 | 答复时间 | 2023-09-06 09:49:08.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城区三环内禁(限)摩托车
诉求内容:惠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发布了《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惠市公通字〔2013〕34号),通告中规定了包括摩托车在内的部分车种禁止驶入三环路以内市区。而该文件并未制定有效期。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第十三条 ,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文件,属2001年1月1日后施行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剩余有效期统一规定为3年。在剩余有效期内相关部门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未重新发布的,自剩余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惠州市公安局并未按要求修改并重新发布《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该文件的有效期按规应至2016年12月31日,已过有效期,亦未停止执行。即《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涉嫌违反《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请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重新审查该通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道交法39条赋予一种临时的管制,而不能作为长期对于禁限某一类车型的法律依据,这样是严重剥夺公民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一个和谐便民的城市,是需要智慧的管理,而不是一刀切!法律是用于保护公民的,而不是给予执法者去研究法律的漏洞!
2023-08-24 00: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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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城区三环内禁(限)摩托车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针对您反映的问题,交警部门已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市公安局根据我市的具体交通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于2013年4月3日发布实施《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对惠州市中心区发布限行,主要是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内容和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于该《通告》的核心是交通限行,交通限行作为交通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必然也必须长期有效。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3〕86号)第三条规定:“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因此,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意下,参考省内兄弟地市的做法,该《通告》未规定有效期,属于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公安局对相关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目录并每年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管理,对需要作废的及时上报按流程进行作废,对限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清单发布。可见,该《通告》目前仍然有效。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特此回复。 承办单位: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09-06 09:4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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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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