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产假工资 | 投诉单号 | 30230911112835045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09-11 11:28:36.0 | 答复时间 | 2023-09-15 10:21:58.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产假工资
诉求内容:想咨询一下修产假的时候是有产假的工资的吧?企业是先发产假工资然后修完产假申领了生育津贴后再择高二选一嘛?那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只发基本工资就是当地最低标准工资只有一千多,是不可以的吧?我们是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到国企的,关于产假工资这些条例也同样适用的吧?如果外包企业违反相关条例,克扣产假天数和产假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2023-09-11 11:2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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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产假工资】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劳务派遣人员。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可到县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或到县劳动人事仲裁事务中心申请调解仲裁。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52-8313856。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人社局
2023-09-15 10:2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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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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