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单位要求职工自费补偿社保差额的咨询 | 投诉单号 | 30231102093925020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3-11-02 09:39:25.0 | 答复时间 | 2023-11-08 16:20:0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单位要求职工自费补偿社保差额的咨询
诉求内容:咨询市人社局,职工本月10日离职,单位同意为其购买社保,但要求职工自费补偿11日至月底的社保差额费用给单位,单位此举合法吗?职工月初离职,单位是否必须购买社保?且单位缴纳部分是不能转嫁给职工吗?
2023-11-02 09:3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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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单位要求职工自费补偿社保差额的咨询】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需足额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个人承担,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功能模块核实申报缴款的明细数据。查询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申报交款情况查询。11月7日,我局已通过短信提醒您收悉处理情况,感谢您对我们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2023-11-08 16: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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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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