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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二次投诉三栋镇府不作为 投诉单号 30231116201407266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3-11-16 20:14:08.0 答复时间 2023-12-06 09:29:5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第二次投诉三栋镇府不作为 诉求内容:第一次网络问政投诉编号为3023102604362499301的事项三栋镇政府没有依法办结,我们的第二项诉求没有处理,现重新投诉。诉求:责令子溪经济合作社把我妻子和两个子女加入成员名册,承诺不再继续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限期子溪经济合作社改正其制定的《子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中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条款。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二、我妻子和女儿经过三栋镇府行政决定确认已经生效,同理我儿子也应属于子溪经济合作社成员。综合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妻子和子女的事实情况可知,三栋镇府具有纠正子溪经济合作社违法的成员认定办法,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职权。
2023-11-16 20:14:0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第二次投诉三栋镇府不作为】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关于您反映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官桥村子溪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申请人父亲于2023年8月17日向我镇提出申请,经调查处理,我镇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做出惠城三府行处字〔2023〕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市民妻子已于2023年11月16日领取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如市民有其他异议,建议市民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2023-12-06 09:29:5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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