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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街道办越权违规阻碍业委会成立 投诉单号 30240111122955381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1-11 12:29:56.0 答复时间 2024-02-01 14:45:4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街道办越权违规阻碍业委会成立 诉求内容:针对惠环街道办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第九百四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惠州万燊花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六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作为业委会候选委员,更应当起带头模范作用,履行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来限制万燊花苑业主参与业委竞选,作为小区业主,提出以下质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皆未要求业主参选小区业委竞选必须缴清物业费,请问惠环街道办是否属于乱引用法律法规阻碍本小区业委会成立? 2、对于《惠州万燊花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本小区业主,购房至今,并未见过此份文件,请问惠环街道办是否属于凭空捏造资料阻碍本小区业委会成立?如有,请提供相关原件或复印件与本小区所有业主对峙。 3、对于候选人未缴纳小区物业费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基于本小区现状,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利决断,请问惠环街道办如今以何种身份何种依据代表本小区全体业主作出抉择?是以业委会的身份还是业主大会身份?代表全体业主限制未缴纳业主参选业委是否通过本小区过半业主同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认为:业主在明知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仍通过业主大会将其选举为业主委会员成员,说明大部分业主认可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也反映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此时,法律法规应当支持业主通过自治方式实现自身救济,如果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将剥夺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自治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不符合立法原意。—来源《法治日报》 基于以上,对于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是否能参选或参选成为业委成员,按法规应该由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达到相应票数的支持,执行投票结果; 故惠环街道办限制未缴纳业主参选业委的行为无法可依,且已越权;作为万燊花苑业主,请惠环街道办按法律法规指引本小区完成对业委候选人的竞选表决,贵办在无法可依的基本上,无权代表本小区大部分业主限制业主的竞选权利。
2024-01-11 12:29:56.0
诉求附件 惠环街道办2024.1.2.pn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111122955381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感谢您对我街道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接到您的网络投诉的同时,小区其他业主投诉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人员没有资格代表业主发声,权利和义务并存。我街道工作人员核查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五项及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业主应遵守法律,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物业管理费缴纳是业主应履行义务之一。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惠环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752-2618814。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办
2024-02-01 14:45:4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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