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 投诉单号 | 3024011821313958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1-18 21:31:39.0 | 答复时间 | 2024-01-29 09:17:46.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诉求内容:本人失业后经社保局核准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月数为24个月,截至本月(2024年1月)已领取12个月,剩余12个月。后来在粤省事小程序上了解到自主创业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因本人于失业后四个月开办了公司,也符合领取条件,所以便在2024年1月12日通过粤省事申请办理了该项业务,并提交了相关纳税证明材料,当时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待初审。但直至1月18日查看,依然显示待初审。于是拨打了市失业待遇核发科电话咨询(2789232),应对方要求,报了我的身份证号,经他查询后给予的回复为不是市直属,要我咨询惠城区社保局,于是我又打电话向城区社保局咨询,应对方要求报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告知市社保局已经直接将我递交的申请猎取了,他们无法办理,要求我到市社保局查证。于是我再次打电话到市失业待遇核发科,经再次查证,被告知:我需要将猎取营业执照日期后领取的失业补偿金先存回社保局,然后再根据核准的剩余未领取的月份一次性补发。这个与粤省事中办理条件中约定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不符。我仅申请剩余已核定尚未领取的,而非获取营业执照后的。为什么要要求将之前已领取的退回后再重新付?另外,既然规定了申请时要一并提供纳税证明文件,就说明要在企业正常营业后才能申领,而非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天就申请,且社保有规定每月必须按时核验,否则将不予发放,那么是不是所有自主创业的人都要将获取营业执照后领取的补偿金先退回再重新申领??在当下国家鼓励自主创业,支持所有手续去繁求简,求效率办实事的大环境下,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简单事情复杂化,故意找理由拒绝??且我12月12日提交申请,直到12月18日电话查询后才给予办理和在系统上正式回复意见,这种效率是否符合政府承诺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的要求?
2024-01-18 21:3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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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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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于2022年12月16日申请失业金待遇,核定失业待遇起止所属期为202301-202412(含求职补贴6个月),截至目前已领取最大所属期为202312。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您在2023年4月自主创业,为广东昊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继续取失业金,经办人员在审核业务时系统预警需将创业后领取的失业金退回,您需将所属期为202304-202312(含3个月求职补贴)合计20074.5元存回失业基金账户(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20080206XXXXXX11381;开户行:工行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才能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待遇。您于2024年1月12日申请业务,1月18日业务终止并告知终止原因,期间4个工作日,在业务经办时限内。我局工作人员于1月25日下午致电联系您,向您解释待遇计发政策,您表示不理解。如有疑问,建议到惠州市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咨询。承办单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01-29 09:1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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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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