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市大亚湾区物价局物业费定价过高 | 投诉单号 | 30240124141215829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1-24 14:12:15.0 | 答复时间 | 2024-02-06 16:12: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市大亚湾区物价局物业费定价过高
诉求内容:领导你好
我买了惠州大亚湾区金地自在城的房子,物业费为3.2/平方米,物业费过高,多次反馈后说物价局指定的,不知道物价局按照什么标准定的。之前广州市发布了广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按照服务的5个等级收费,最高收费也才2.8/平方米,不明白为啥惠州能超过省会广州的物价呢。希望领导能处理.我们小区99%的人都对物业费收费过高不满意,但反馈一直没有处理,物业还阻止我们业主成立委员会
2024-01-24 14: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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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反映惠州市大亚湾区物价局物业费定价过高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2023〕5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录内容。 二、根据市发改局、市房产局《印发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房产管理局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的工作方案 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5]135号)文件精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根据《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四、2024年1月29日,我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您详情。 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在此,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惠州市大亚湾区物价局物业费定价过高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该小区物业费备案价为:住宅3.2元/㎡。物业企业表示其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未超出备案价格。若市民对收费价格有异议,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之规定,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关于业委会问题,可由业主代表径向街道办了解成立流程,如物业企业有阻挠行为请市民可提供相关证据向我局反馈再进一步调处。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2024年2月6日工作人员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市民处理结果。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4-02-06 16:1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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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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