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税收优惠 | 投诉单号 | 30240130155830598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1-30 15:58:30.0 | 答复时间 | 2024-02-06 14:54:2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税收优惠
诉求内容: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请问企业申请这项税收优惠需要什么资料?或者如果查询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条件?
2024-01-30 15:58:30.0
|
||
|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馈税收优惠的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写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如有其它事项,请致电0752-3821864。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2024-02-06 14:54:20.0
|
||
|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粤ICP备2021094559号 联系方式:9041868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