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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不作为的举报 投诉单号 30240205153428833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05 15:34:28.0 答复时间 2024-02-09 14:53:3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不作为的举报 诉求内容:本人2023年12月24日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直通车局长信箱写信反映了阳光保险公司理赔过程没有履行法定责任的问题,信件编号3023122402421313201,承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回复说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33条已在12月27日转送阳光财险惠州中心公司办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15日,可延长至30日,截止今天早都过了30天了本人还没有收到关于问题的具体答复,致电承办单位07522585210,说主管部门已按法规作出了回复,《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第30至41条,其中就有承办部门依据的第33条,请问承办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哪?而且第34条明确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本人没有收到问题的办理结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哪体现出来了?民意直通车是中共惠州市委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设定的接收民意诉求的政民互动平台,请惠州市委办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民意直通车的实际作用是什么,难不成民意直通车平台是为了完成某种任务做给上级看的?
2024-02-05 15:34:2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不作为的举报】的事项已于2024年2月7日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前期我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您反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消费纠纷等事项,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我分局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7日转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办理。阳光财险反馈已于2023年12月27日至今多次与您沟通解释。 前期我分局也已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您反映【政府主管不力问题】等事项,我分局也已于2024年1月3日电话联系您告知具体的举报方式。 您本次反映未收到答复等事项,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我分局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8日再次转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办理。 您反映的其他事项我分局将按《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另行告知。 承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
2024-02-09 14:53:3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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