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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不履责问题 投诉单号 30240205164436996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05 16:44:37.0 答复时间 2024-02-09 14:53:2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委办公室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不履责问题 诉求内容: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民意直通车,是中共惠州市委政民互动的平台,市民反映问题都是实名注册认证后才能使用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既然入驻了民意直通车,也开通接受举报的功能,为什么就不受理呢?请惠州市委办给出一个合法的解释。如果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为了便民,受理咨询、投诉、建议、求助、表扬类的信件,确实有法规规定不能在直通车局长信箱受理举报类的信件,那为什么不进行设置或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既然有“举报”选项,而且还可以正常选择,为什么就不受理呢?实名注册认证后使用的政府专用的民意直通车平台,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的认知中,为什么就不是实名呢?在提交时必须同意“我确认所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承诺,实名注册认证使用直通车局长信箱到底是不是实名举报,请惠州市委办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具体事实参照直通车局长信箱30231228171****4001信件)
2024-02-05 16:44:37.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惠州分局不作为的举报】的事项已于2024年2月8日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前期我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您反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消费纠纷等事项,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我分局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7日转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办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反馈已于2023年12月27日至今多次与您沟通解释。 前期我分局也已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您反映【政府主管不力问题】等事项,我分局也已于2024年1月3日电话联系您告知具体的举报方式。 您本次反映未收到答复等事项,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我分局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8日再次转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办理。 您反映的其他事项我分局将按《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另行告知。 承办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
2024-02-09 14:53:2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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