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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环房管中心蒙骗业主,包庇物业管理单位违规备案 投诉单号 30240205200409542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2-05 20:04:09.0 答复时间 2024-02-29 16:29:3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环房管中心蒙骗业主,包庇物业管理单位违规备案 诉求内容:本人于203年12月21日向惠环房管中心投诉“万燊花苑小区违规更换前期物业,强行收取物业费”,投诉内容详见附件“2023.12.21”,惠环房管中心于2024-02-04回复,回复内容详见附件“2023.12.21”,对于回复内容有以下疑议请贵办再回复: 1、贵办引用“2021年6月25日判决书“,说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万燊花苑的物业管理服务由惠州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判决结果,然,本人查阅判决书时,判决书中明确其判决结果为: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继续为万燊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未见贵办所说的判决”惠州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万燊花苑的物业管理服务”。请问贵办误解此份判决书结果用意何在? 2、贵办引用的“2021年6月25日判决书“中,有陈述当时事情状态语句”第二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将万燊花苑物业管理服务权移交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同意承接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目前第二被告已实际退场,不再为万燊花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万燊花苑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已经由惠州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由此陈述语句可知,在2021年6月25日时,本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已由中奥物业(即本案第二被告)移交给华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告),并由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可见本小区暂代的合理的物业管理权接收者为华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即华万达实业有限公司),然,华万达将物业管理权转交给万燊物业的合规手续在哪里?且贵办也强调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在贵中心完成物业备案办理,请贵办正面回复2023.12.21投诉中对其备案资料合规性的疑问。 3、判决书中第6页第三行陈述:协议解除兼顾业主的利益,听取业主的意见。第七行陈述:开发商已向业主发放确认同意聘请惠州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万燊花苑小区新物业公司的《确认书》,并已达到法定的“双过半”的规定,亦从开发商角度聘请新物业公司也必须遵守“双过半”的规定,然,根据我们业主的调查以及对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案资料的查阅,都未见认同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有效业主确认数量过半,请问贵办为何要违规包庇其完成备案?且为何为提供过半数量《确认书》的伪证干扰诉讼损害小区业主利益? 4、根据第3点可见华万达实业与万燊物业有限公司为知法犯法,请问贵中心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于相关单位此知法犯法的行为作何处理?
2024-02-05 20:04:09.0
诉求附件 2023.12.21.pn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20520040954201】的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对于您反映万燊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一事,经了解,该项目原物业企业(中奥物业)出于自身经营状况的考虑,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日连续两次发布退出万燊花苑小区物业管理的通告并进行公示。由于万燊花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业主共同决定,在中奥物业撤场后,开发企业向业主发放《确认书》征询业主意见,万燊花苑物业管理服务由惠州万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出于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管理需要,要求物业企业将相关文件备存于我中心,以便我中心对物业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属备查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既不直接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又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权益亦不产生增加或减损的行政法律效果,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您反映的问题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您认为万燊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有异议,建议您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循法律途径解决。如您认为万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意欲更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需由业主共同决定,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形成决定后付诸实施。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4-02-29 16:29:3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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