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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符合事实过度处罚请求撤销罚单 投诉单号 30240323232225077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3-23 23:22:25.0 答复时间 2024-03-27 08:55:26.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不符合事实过度处罚请求撤销罚单 诉求内容:尊敬的惠州交警部门: 我写这封信是为了表达我对最近一次路边停车被开罚单的不满和困惑。我希望通过这封信,能够引起您们的关注,并对我的罚单进行撤销。车牌号粤BA***7,开单时间2024-03-01,短信通知时间是2024-03-0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3月1号我当时在人在车里休息,3月5号短信通知罚款,这让我非常惊讶和困惑,并没有按照法规及时通知,是否过度执法,过程中存在过度、不公正或滥用权力的行为,给老百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困扰,我对执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很大的质疑 照片中看不到我人不在车里,不符合事实 因此我希望贵部门能够考虑我的情况,撤回这张罚单。 我已经失业几个月了,身无分文还一直被过度处罚,生活无望只能一遍又一遍上诉
2024-03-23 23:22:25.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不符合事实过度处罚请求撤销罚单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查,2024年3月1日19时39分,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环城南路泰园经济房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处以200元罚款,不计分。 经查阅视频后,市民驾驶车辆于3月1日19时05分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环城南路泰园经济房路口停放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有停车格,车辆停放后市民下车并离开现场,直至3月2日15时43分后驾车驶离现场,该路段已设置禁停标牌,同时该路段施划有大量停车格,驾驶人并未按照规定停放于停车格内。与市民申诉事实不符。 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调处结果。 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03-27 08:55:26.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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