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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费收费不合规 投诉单号 30240413174923705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4-13 17:49:24.0 答复时间 2024-04-29 15:28:2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物业费收费不合规 诉求内容:您好!我是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66号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北区58栋一单元**的业主,本人于2020年7月19日购买该商品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二)》第2条规定:买方所购买的单位的最终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 本人于2023年1月7日进行房屋交房验收时发现该房屋存在公区问题及房屋装修问题,随后要求开发商整改,一直到2023年11月26日才正式收房。在收房时,物业公司表示物业费已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因此,我们业主认为应该是从收房后才能开始算物业费。由于物业公司核算的物业费不合理,导致我们业主一直无法正常交纳物业费。但是,在与物业公司提到物业费的纠纷问题,物业公司表示需要业主跟开发商协商解决;然而,经邻居业主与开发商沟通,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方案。 2024年3月19日,物业公司以短信形式通知:“【东部蔚蓝海岸】尊敬的业主:您好!卓越东部蔚蓝海岸八期已于2022年12月30日集中交付,物业服务企业开始提供服务。按照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八条7.1规定:物业服务费应于每月10日交纳,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我司于2024年3月份将生成违约金,您如有欠费请及时交纳,感谢您的配合!相关详情请咨询您的管家或物业服务中心电话0752-5369287!” 2024年4月12日,物业公司再次以短信形式通知要求我们业主支付物业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希望贵局能够给予协助和指导,谢谢!
2024-04-13 17:49:2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物业费收费不合规事项已收悉!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之规定,业主因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收楼的,此期间的物业费用,建议市民根据协议约定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4-04-29 15:28:2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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