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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叁拾叁果物)未公示证照 投诉单号 30240515155339539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5-15 15:53:40.0 答复时间 2024-06-07 16:08:42.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投诉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叁拾叁果物)未公示证照 诉求内容: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 我要投诉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1层03号2-103下B-2商铺,店铺名称:叁拾叁果物 在2024年5月13日,我前往该店铺购买榴莲时,发现他们店铺内并未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希望贵局能够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要求其立即整改,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感谢贵局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024-05-15 15:53:40.0
诉求附件 叁拾叁果物2.jpg 叁拾叁果物5.jpg 叁拾叁果物3.jpg 叁拾叁果物4.jpg 叁拾叁果物6.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投诉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叁拾叁果物)未公示证照】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5月20日,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商家“惠州市叁拾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可以提供该榴莲小票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一、经核查: 1、商家售卖水果属于售卖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商家可以自愿申请。 2、已责令商家对其未提供购票凭证的行为进行改正,要求商家及时将购票凭证给予顾客,不得拒绝提供。 二、经电话调解: 1、您表示:①商家在该榴莲的软硬程度上对其有欺诈行为。②坚持要求一定的赔偿和公开道歉。③拒绝来到现场与商家进行调解。 2、商家表示:①店员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榴莲的口感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该榴莲表皮会有点硬,但肉是软的。②若您对水果不满意都是包换包退,这笔消费已经全额退款。③您购买的这批榴莲,还没有出现其他不满意而投诉或者退货的情况。④无法满足您提出的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诉求,反对带有目的性的索要赔偿,并拒绝市监部门的调解。商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四、经核查,我局无法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无法核实当时榴莲的软硬程度,因双方各执一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立案。 五、因为商家明确拒绝本部门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部门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4年6月6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上述核查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16:08:42.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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