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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州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承诺函》 投诉单号 30240529115005864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05-29 11:50:05.0 答复时间 2024-06-11 09:21:49.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承诺函》 诉求内容:请问电信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一份《惠州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承诺函》和《通信设施管理承诺书》的文件,是否必须由物业单位盖章,是否由贵局所发? 如果情况属实,该文件能否向社会公开?并请贵局明确,是否必须物业单位盖章后才可进行信号覆盖工程的验收工作?
2024-05-29 11:50:05.0
诉求附件 惠州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承诺函.docx 光纤物业承诺函.doc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052911500586401】的事项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与您电话沟通,您实际需要了解承诺函中关于通信设施公摊电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答复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公摊电费作出的规定如下:1、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合法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承办单位: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4-06-11 09:21:49.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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