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州和深圳实现公积金互用互通 | 投诉单号 | 3024062814442603301 |
| 类型 | 建议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6-28 14:44:26.0 | 答复时间 | 2024-07-05 09:24:43.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和深圳实现公积金互用互通
诉求内容:1.本月本人关注到,中山与深圳实现了公积金互用互通,深圳公积金用户可以在中山实现公积金异地办理,两地用户可在对方城市办理资料更改,异地实现公积金购房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功能;极大的便利了中山深圳两地居民,实现了更大范围的覆盖。
2.本人又与深圳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联系行了沟通确认,目前深圳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上是支持用户到异地实现公积金购房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功能;
3.目前只需要惠州打开公积金互通互用,即可实现两地用户在对方城市的使用,可以极大的便利打工购房群体,振兴惠州房地产低迷的市场,建议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打开两地公积金互用互通的壁垒和门户,方便两地广大群众用户。
4.请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尽快推动此事,相信两地居民会心里记着你们的付出和功绩,由衷的感谢你们。
2024-06-28 14: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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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程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惠州和深圳实现公积金互用互通】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已回电来信人并告知来信人相关贷款政策。
根据住建部“房住不炒”的工作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异地缴存职工在惠州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预售商品房、确权房(现房)、二手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且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但不受理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自建房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感谢你对我中心工作的关注和意见反馈,我中心本着惠民便民的服务宗旨不断完善业务,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热线:0752-12329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7-05 09: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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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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