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惠阳飞宇电器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 投诉单号 | 30240705082851132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07-05 08:28:51.0 | 答复时间 | 2024-07-24 09:00:5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阳飞宇电器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诉求内容:本人于1月3号在前台提交了曾*秀投诉飞宇电器有限公司少缴社保的案件,税务局已约谈了企业负责人,负责人已当面承认违法事实,公司的会记登记册也有工资发放记录,2011年劳动合同也有,明确显示存在少缴社保问题,你们对厂方违法问题不予处理,就是不作为,就相当于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现对已收到的答复不满意,要求税务局对这个案件提级办理,按法律法规处理这个案件,交有主管级以上领导重新给予答复。
2024-07-05 08:2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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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惠阳飞宇电器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您母亲曾*秀(以下简称曾女士)补缴社保诉求时间段为2005年3月至2011年10月。
二、关于曾女士的诉求,我局已告知携带如下资料到仲恺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资控股大厦二楼)税务专窗社保费投诉登记:(一)投诉人身份证原件;(二)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查询,将查询结果截图打印纸质件留存);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四)工资水平证明材料:如显示交易双方名称与账号的银行流水等。
三、关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所属期,曾女士已提交劳动合同,并称持有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我局已告知曾女士将工资表提交到上述窗口后予以受理。
四、关于2005年3月至2010年12月所属期,因我局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告知曾女士提供劳动合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后予以受理。承办单位: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税务局
2024-07-24 09: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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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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